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取土、葬坟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的活动或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的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外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