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利用与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和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其管理机构管理,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