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和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其管理机构管理,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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