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已废止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和个体采矿者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发现重大地质灾害征兆后,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