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严禁任务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保护监测设施、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