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已废止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开采矿产资源,不得随意进行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等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