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已废止依照前条规定应当进行地质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