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七章 人才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开发区内建立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训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以及技术工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