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七章 人才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市人事等部门批准,外地优秀科技人员可以到开发区工作,并报进本市户口;经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以减免缴纳城市建设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