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七章 人才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在人事、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方面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有自主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