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区内企业根据国内及国外人士提供新兴技术后的创利状况,可按照批准的合同规定让其分享利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