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为确保开发区环境质量,设立开发区环境保护带。环境保护带内各单位负有不影响开发区环境质量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