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开发区内一切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开发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控制污染,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及有毒物质。开发区内的一切项目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并且必须实行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