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开发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及科研、生产,应事先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