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九条已修改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提供并不断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道路养护、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设施。银行、保险、邮电等部门应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