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七条已修改开发区内可以举办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