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已修改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区政工作。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在开发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的派出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