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