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应确保贷放;其它信贷资金,优先贷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