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