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