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根据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监督抽查、质量监测的检验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等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