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二)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明示的内容,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国家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