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工作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需检验项目超出检验机构资质范围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