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流通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施质量监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