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