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