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变更后的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清偿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