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拒不执行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