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三)拒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