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工程项目业主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