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和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