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工商、银行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