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