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进行年检,应当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年检的内容。对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暂缓通过年检。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条件之一。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