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接待室和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投诉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是否立案的决定;力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