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接待室和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投诉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是否立案的决定;力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