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六)以实物、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七)其他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