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

(六)以实物、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

(七)其他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