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对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视其拖欠工资情况分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被监控、警示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