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对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视其拖欠工资情况分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

被监控、警示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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