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