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未能清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清偿原单位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