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