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平等协商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或者职工一方就平等协商事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进行协商。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平等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