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平等协商第二十八条有效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各设一名首席代表。企业工会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分别担任职工方和企业方首席代表,其他职工方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根据议题确定。平等协商的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