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域、行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征求区域、行业内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区域、行业平等协商企业方代表由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推举产生;未建立企业组织的,由相应的企业推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其协商代表选举或者推举产生。

区域、行业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