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下列义务:(一)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二)参与企业决策、监督时,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三)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