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二十五条有效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