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