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