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二)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